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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只有微信转账记录可以起诉吗?真实案件分析!
发布时间:2020-12-11 浏览次数:864

借贷纠纷

 

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在借钱时往往碍于情面没有写借条,那么问题来了,很多纠纷案都是因为当时没有留下相关的凭证,导致日后处理起来并不顺利。

 

那么,若发生借贷纠纷时,可以凭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记录到法院起诉吗?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案件

 

 

实时案情

 

舒某与任某某是同事兼合租房屋的室友关系,2018年至2019年期间,任某某因资金周转多次向舒某借款。

 

舒某通过支付宝“借呗”等软件贷款获得资金后,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出借给任某某共计105100元。后来任某某未还款,舒某于2019年4月11日向任某某催收欠款无果后起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要求任某某归还借款本金105100元,支付逾期利息并赔偿损失(以105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和实际损失各按年利率6%计算,计年利率12%)。

 

庭审中,舒某陈述任某某的支付宝进行了实名认证,当庭对其的手机号“138XXXXXXXX”进行实名验证,还演示了通过微信搜索手机号“138XXXXXXXX”,查询出用户“CJ”,舒某已添加该用户为好友并设置备注名为“采购部任某某”。最后当庭查询并展示支付宝和微信转账记录。舒某称,因碍于人情关系,不太方便拒绝任某某多次的借款请求,但是没有出具借条。

 

上述事实中,有光盘、支付宝信息截屏、账单截屏、微信账单截屏等书面证据和影像资料,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法院予以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舒某提供了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任某某进行了支付宝实名认证,并绑定了手机号,通过该手机号搜索查询的微信用户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能够认定是任某某。

 

双方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的事实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予以确认。对舒某要求任某某返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法院支持。舒某对其主张的2019年4月11日催收借款的事实未举示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双方未约定支付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舒某可以要求任某某支付公告期满之后的逾期利息。

 

最终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江北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舒某借款本金105100元;

 

二、被告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舒某逾期利息(以105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三、驳回原告舒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评论

 

伴随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微信、支付宝等数字化产品逐渐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聊天记录、支付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主要证据形式,而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作为证据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年年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十四条对电子数据包含的信息、电子文件进行了规定,但并不是任何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提交后都能被法院采信,法官还需要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综合审查。

 

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作为庭审证据,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能够证明所举示的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使用人为案件当事人。

 

一般而言,经过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通常可以与当事人相对应。但微信账号一般通过手机号注册,大部分账户未进行实名认证,其单独作为证据认定为当事人使用的证明力不足,需要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二是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等作为电子证据时需重点审查其真实性。

 

法院将按照《规定》第九十三条的标准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要求电子证据形式完整,且能够提交证据原件,否则证据真实性存疑。故应当及时保留重要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不得随意删除,也不得在诉讼中仅举示于己有利的片段。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尤其是聊天记录等易删减内容,原则上应当符合《规定》第九十四条的标准要求,起诉前即对电子证据进行公证或由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确认。

 

三是电子证据应当辅助以电话录音、短信催款、借条等其他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

 

所以,在平常生活中,涉及到资金借还往来,尤其是在微信、支付宝转账,一定要做好内容备注,对方未还款时及时催收,催收时明确欠款金额,完整保留相关证据,方便资金信息明示的同时也是为了双方利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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