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都知道虚开专票是犯罪,但很多人可能不知道,接受虚开专票同样是犯罪!虚开普票,超过一定数量也会触犯刑法!最高可判7年!不信?赶紧看看!
01
突发!财务负责人让他人为其虚开被判刑
日前,被告人艾某为湖南勤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宏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华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财务部负责人,因上述三家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成本无发票入账,为了抵扣税款,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期间,艾某通过廖某某(已起诉)介绍洪某某为上述三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3份,因本案于2020年3月3日被主动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3月12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犯罪事实:1、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期间,洪某某为湖南勤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税额174.610356万元,税价合计1255.172万元;2、2018年5月24日、5月29日,洪某某为湖南宏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税额14.172415万元,税价合计102.75万元;3、2018年7月30日,洪某某为湖南华通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税额2.068966万元,税价合计15万元。案发前,艾某接到中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湖南长沙销售分公司工作人员通知后将已经抵扣的发票全部冲红,并于2020年1月14日到株洲市荷塘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补交了税款以及其他附加费用。2020年3月3日13时许,艾某主动到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3月23日,在艾某的劝说下,同案犯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法院认为:被告人艾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达1908517.5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艾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艾某劝说同案犯廖某某投案,系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艾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艾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02
刚刚!劳务公司虚开普票被查
税务局:定性虚开,移送公安!
近日,两起稽查案例引起了大家关注:
一、天津税务局对某劳务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三个月内对外开了85份普通发票,共650万元左右,全部为虚开!于是,将这起案件移交给了公安。
二、天津税务局对另一建筑劳务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一年内对外虚开普通发票320份,共2800多万元,定性为虚开发票!将这起案件移交给了公安。
很多人都知道,虚开专票要判刑!但以为虚开普票只会罚款,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这两则案例说明:1、虚开增值税普票违反刑法!2、接受虚开的普票,也会被查处!3、企业出现虚开,短时间内就被查处!在大数据强大监控下,企业数据日益透明化,虚开时刻被监控!
03
虚开发票的六大误区
切记不要有!
误区之一 ?只有开具发票方属于虚开,接收方不属于虚开,为他人介绍不属于虚开
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下三种开票行为是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所以,虚开不仅仅是开具发票方,还包括接收方,以及介绍虚开方。如本文提及的建筑公司艾某即为接收虚开行为,廖某某即为介绍他人虚开行为,均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误区之二? 只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犯罪,虚开普票不犯罪
参考: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以外的其他发票是指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普通发票。
这里说的其他发票,就包括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的,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金额标准,因此,各地的执行标准也不一致,所以,财务人一定不能虚开!当然,就算没有达到标准,也有严重的处罚!
误区之三? 将富余票卖掉不犯罪
上述观点完全是错误,把“富余票”卖掉赚钱一定比例手续费,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触犯了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税务机关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误区之四:通过注销公司,之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一笔勾销。
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与其他的一些偶发性犯罪相比较,有一个比较明显的特点是,增值税发票(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有历史痕迹的,并不是可以随意抹去的。
什么时候会“爆雷”只有天知道,可能爆发于一次不经意间摩擦下的举报,可能爆发于主案案发下的案件延伸,可能爆发于一次不起眼的经济纠纷,可能爆发于税收风险大数据的分析结果,可能爆发于一次日常的税务检查等等。
参考:
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当然,犯罪行为已超过法定的追诉期限,不再追诉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误区之五: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不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局不代表买卖的任何一方,但是可以代没有开票条件的纳税人开具发票。税务局代开发票,是应纳税人申请,帮助纳税人代开,既不是销售方,也不是购买方。业务的真实性当然是由买卖双方来承担责任。开具的发票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
不管是谁开的,只要开具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那都是属于虚开发票,当然也包括税务局代开的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有可能涉嫌虚开,但是责任归属于代开发票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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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劳务派遣公司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被税务局认定为虚开!
误区之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造成少缴税款的后果,不涉嫌犯罪。
从法条来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简单罪状,且属于行为犯。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
04
无论金额大小都处罚,超过这个数,判刑!
无论是他人为自己,还是给他人虚开普票,都需承担的后果,财务务必需知!
1. 纳税信用等级降低
虚开普票100份或金额40万元以上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纳税信用等级将会被评为D级,将被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联合惩戒措施。
2.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刑事处罚
由虚开情节的严重性来处理。若情节严重的(100份以上或累计金额40万元以上;虽未达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虚开的),予以立案追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5
收到税务局虚开通知
会计一定要这么做!否则……
有时,会计收到税务局通知,取得一张普票是虚开的,涉嫌虚受发票。但是,这笔业务是真实发生的,会计不知道对方虚开。
这种情况有可能属于善意取得!
什么是“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如何避免?
一、什么是善意取得虚开发票
要同时满足以上的四个条件才能不纳入”善意“虚开发票的范畴。
二、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如何处理
善意取得虚开发票,不属于虚开发票,不构成虚开发票罪,也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
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对于善意取得虚开这种情况下,应积极配合税务检查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真实交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
1、及时补开、换开发票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的外部凭证,若支出是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注意:如果发票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经结束,企业应当自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2、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补开、换开发票时,提供相关资料证明真实交易。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3、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明真实交易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企业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调增发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做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
三、如何避免取得虚开发票
1、加强发票审核:发票与实际业务不符(发票内容、数量、金额、供应商等) 不予审核报销
2、严格报销制度:发票报销不能只附一张发票,还应附一些证明业务真实发生的资料(如合同、供货申请单、出入库单等)
3、审核供销商:对供应商进行必要的审核,包括经营范围、规模、资质等,避免接受有疑点的货物(如:货物不在供应商经营范围之内或货物数量明显超出其生产经营能力等)
4、通过银行付款:通过银行对公打款给供应商,避免支付现金(可能会造成把款项给A公司,实际收款的是B公司。对于非小额零星的费用,建议企业尽量保证三流(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一致,审慎接受三流不一致的发票。